(2017)豫03执复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温良与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百高,王温良,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复31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案外人)金百高,男,汉族,住涧西区。申请执行人王温良,男,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清辉,董事长。复议申请人金百高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391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申请执行人王温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洛开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因义务人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温良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CKJQ52100型数控双柱立式车床三台。2016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王温良与被执行人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同意申请执行人王温良与被执行人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处置该三台车床,用处置���床款偿还债务。另查明,2015年1月30日,被执行人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异议人金百高借款210万元,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用包括CKJQ52100型数控双柱立式三台车床等设备物品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金百高与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抵押的设备未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高新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金百高与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抵押的生产设备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权利人王温良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CKJQ52100型数控双柱立式车床三台,故金百高与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王温良,异议人金百高的异议申请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人金百高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金百高称:2015年1月30日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复议人借款210万元,并用6台立式车床滚齿机等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抵押行为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对抵押物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撤销高新区法院(2017)豫0391执异11号执行裁定,认定复议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审查查明:2013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王温良出借给河南洛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4720000元。2015年11月9日高新产业开发区法院针对王温良与河南洛重机械制造公司该笔借款纠纷,作出(2015)洛开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2015)洛开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王温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洛开执字第371号执行裁定,查封河南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CKJQ52100型数控双柱移动立式车床3台。另查明:2015年1月30日,复议申请人金百高与河南洛重机械制造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210万元借期3个月,约定洛重机械制造公司以其生产的6台立式车床滚齿机及20块非洲花梨木板等作抵押担保,河南洛重机械制造公司为金百高出具有无设定其它抵押的抵押承诺书、质押表。质保表列明CKJQ52100数控双柱立式车床3台,Y31800C滚齿机一台为现货;C52100E数控双柱立式车床一台,XK2655数控龙门移动式镗铣床一台为加工装配中。抵押承诺书中所写20块花梨木板及其他动产未显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17)豫0391执异11号执行裁定认定的其它事实正确。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金百高与被执行人河南洛重机械制造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时,虽有以6台立式车床滚齿机等及从广州运来的20块非洲花梨���板作抵押担保的约定,并出具有抵押承诺书,但双方借款协议附件将6台车床单独书写打印有质押表,依照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是质权公示的方式及质权生效的条件,河南洛重机械制造公司质押给金百高的6台车床滚齿机没有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不产生质权的法律效力。法律同时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是否系权利人,金百高的复议申请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结果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百高复议申请,维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391执异1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艳红审判长 李 宁审判长 张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常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