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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邢景禹与孙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景禹,孙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834号原告:邢景禹,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被告:孙立国,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原告邢景禹诉被告孙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邢景禹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景禹以被告要求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立国的诉讼,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景禹撤回对被告孙立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保全费990元,共计2103元。均由原告邢景禹负担。审判长  周爱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