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11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永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开源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0814170J。法定代表人:解凤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市永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蚌埠市财富广场B1商幢1层106、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92000012364。法定代表人:朱玉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4号区(太平街513-1号二楼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10687836。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永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24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120万元,执行费144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海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2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2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赵剑平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