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2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玉民与李春山、王桂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民,李春山,王桂兰,王国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019号原告李玉民,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李红亮,男,1985年8月7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李春山,男,1938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系李玉民父亲)。被告王桂兰,女,1938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系李玉民母亲)。被告王国志,男,1992年11月7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民、李春山、王桂兰诉被告王国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李玉民、李春山、王桂兰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案情疑难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何  炜审 判 员 包 哈 达人民陪审员 白阿利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佳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