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万和才与万华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和才,万华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875号原告:万和才,男,生于1964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龙池镇中环路**号。被告:万华才,男,生于1953年8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龙池镇中环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和才与被告万华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和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万和才负担。审判员 聂宏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章世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