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分宜县锦地物业有限公司与黄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分宜县锦地物业有限公司,黄福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432号原告:分宜县锦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县政府内18栋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黄锦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会生,该公司华夏星城物业管理处经理。被告:黄福明,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分宜县。原告分宜县锦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万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5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理,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分宜县锦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福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分宜县锦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欧阳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