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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苗立江、董付俊等与张延泳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立江,董付俊,张延泳,娄某,娄树才,赵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2539号原告苗立江,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原告董付俊,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张延泳,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娄某,男,200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娄树才,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赵希贵,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认为,原告苗立江在提供了被告张延泳的家庭地址,但根据该地址无法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立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秀春审 判 员  周 鹏人民陪审员  马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亓权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