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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辖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安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杜长玲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杜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163号院北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陈立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金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丽丽,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长玲,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上诉人安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因与杜长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民初412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属于外资企业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本案上诉人虽系台港澳法人独资,但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涉外因素,故该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安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区,故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安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伟审判员  李颖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