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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志彬与丁志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彬,丁志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541号原告:黄志彬,男,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志强,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原告黄志彬与被告丁志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黄志彬以自身年老不愿再与被告计较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黄志彬负担。审判员  董方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