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志彬与丁志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彬,丁志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541号原告:黄志彬,男,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志强,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原告黄志彬与被告丁志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黄志彬以自身年老不愿再与被告计较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黄志彬负担。审判员 董方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