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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程小辉与被告刘彦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辉,刘彦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635号原告程小辉,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告刘彦四,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原告程小辉与被告刘彦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程小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30000元。2、本案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刘彦四的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无法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小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已收312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朝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康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