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宜宾正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渝企产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正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安渝企产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49号申请执行人宜宾正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贺正华,实际投资人。委托代理人聂孟银,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安渝企产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表人毕相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宜宾正信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江安渝企产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号(2016)川1523民初69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安渝企产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等;查询江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实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等;经查被执行人无固定办公场所,未开展实质性工作,处于歇业状态。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本金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本案执行费53元,被执行人江安渝企产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尤 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