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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小玲与李泽、刘银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玲,李泽,刘银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0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玲,女。被执行人李泽,男。被执行人刘银淑,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30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泽、刘银淑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银淑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社有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银淑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社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账号。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