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840连云港市体育馆与肖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体育馆,肖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840号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菜市街海丰巷*号。法定代表人:张慧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庆、刘柱文律师。被告:肖明,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与被告肖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体育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