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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万金鹏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万金鹏贸易有限公司,林应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214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钢管公司办公楼六楼。法定代表人张文烽,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万金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好旺角商界C-21。法定代表人林应财,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应财,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万金鹏贸易有限公司、林应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2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万金鹏贸易有限公司、林应财给付欠款1133239.07元及相关利息并将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W4号楼C栋6层腾空。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万金鹏贸易有限公司、林应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1133239.07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万金鹏贸易有限公司、林应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2117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