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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帅育田与帅育利、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育田,帅育利,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4324号原告:帅育田,男,汉族,1964年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余国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帅育利,女,汉族,1978年生,住址重庆市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郭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波,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帅育田与被告帅育利、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帅育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帅育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秋里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人民陪审员  周生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聂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