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兴与黄晓艳、罗永刚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黄晓艳,罗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63号申请执行人:陈兴,男,生于1977年5月22日,仡佬族,贵州省余庆县人,本科文化,住余庆县。被执行人:黄晓艳,女,生于1978年10月15日,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小学文化,居民,住余庆县。被执行人:罗永刚,男,生于1969年8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贵州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了陈兴申请执行黄晓艳、罗永刚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黄晓艳、罗永刚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兴借款本息2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晓艳、罗永刚在2018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申请人便放弃调解书约定的57000元的追偿,只支付本金16万元,现申请执行人陈兴书面同意终结(2017)黔0329执6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6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2016)黔0329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