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宛龙民一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姜文华与南阳成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华,南阳成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宛龙民一初字第2463号原告:姜文华,女,汉族,1935年8月24日生,退休干部,住南阳市。被告:南阳成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国申,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华于2017年5月2日以原、被告欲私下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525元,由原告姜文华负担。审判员 牛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