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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宛龙民一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姜文华与南阳成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华,南阳成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宛龙民一初字第2463号原告:姜文华,女,汉族,1935年8月24日生,退休干部,住南阳市。被告:南阳成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国申,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华于2017年5月2日以原、被告欲私下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525元,由原告姜文华负担。审判员  牛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