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民初5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徐某与唐某某、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唐某某,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122号原告王某某。原告徐某。被告唐某某。被告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徐某诉被告唐某某、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徐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徐某负担。审判员  吴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沈知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