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林翔云与朱雄斌、黄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翔云,朱雄斌,黄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2358号原告:林翔云,女,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伟、方榕榕,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朱雄斌,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黄丽君,女,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林翔云与被告朱雄斌、黄丽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翔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伟、方榕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雄斌、黄丽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翔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朱雄斌、黄丽君共同偿还借款75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朱雄斌、黄丽君系夫妻关系。朱雄斌因资金周转需要自2015年9月21日起陆续向林翔云借款。双方于2017年1月6日进行结算,截止2016年12月7日,朱雄斌共结欠林翔云借款7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27日前偿还100000元-150000元,余款于2017年3月份起每月偿还20000元,2018年起每月偿还20000元-30000元,至2020年前偿清。此后,朱雄斌未偿还借款本息。本案借款为朱雄斌、黄丽君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朱雄斌、黄丽君共同偿还。朱雄斌、黄丽君未作答辩。林翔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单原件一份、《欠条》原件一份、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原件一份《还款计划》原件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QQ聊天记录截图一份为证,朱雄斌、黄丽君未予质证。对林翔云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朱雄斌、黄丽君于2014年3月17日登记结婚。朱雄斌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自2015年9月21日起多次向林翔云借款。林翔云与朱雄斌于2017年1月6日进行结算,截止2016年12月7日,朱雄斌结欠林翔云借款7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27日前偿还100000元-150000元,余款于2017年3月份起每月偿还20000元,2018年起每月偿还20000元-30000元,至2020年前偿清。朱雄斌分别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各一份给林翔云收执为凭,内容分别为:“欠条本人朱雄斌身份证(350322199105060815)确认截止至2016年12月7日共计欠林翔云借款75万元,包2016年6月2日借款35万元2015年12月17日借款17.5万元2016年12月5日至12月7日收到林翔云转账22.5万元以上合计75万元整大写金额柒拾伍万元整本人承诺2017年1月27日前还10万-15万元,余款于2020年前还清。利息按1分利计算欠款人:朱雄斌2017年1月6日”、“还款计划2017年1月27日前还10万-15万元余款于2017年3月份开始还每个月还2万元2017年总须计还20万元2016年起每个月还2万-3万元至2020年前还完若未按照约定还款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朱雄斌2017年1月6日”。林翔云于2017年3月13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朱雄斌于2017年3月28日偿还利息10000元,其余借款本息未偿还。本院认为,林翔云向本院提供的《欠条》及《还款计划》来源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林翔云与朱雄斌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依法受法律保护。朱雄斌应负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之民事责任。本案债务发生于朱雄斌、黄丽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朱雄斌、黄丽君均未举证证明本案债务系朱雄斌的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朱雄斌与黄丽君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朱雄斌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故林翔云请求判令朱雄斌、黄丽君共同偿还借款750000元及支付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已付利息10000元予以折抵),证据充分,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朱雄斌、黄丽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既不答辩,也不提出反驳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朱雄斌、黄丽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林翔云借款7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已付利息10000予以折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40元,由林翔云负担50元,朱雄斌、黄丽君共同负担114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绍坚代理审判员 陈志法人民陪审员 蔡珍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孝武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