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与魏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魏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978号原告: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滨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106316351。法定代表人:薛璟,执行董事。被告:魏斌,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莱恩电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成兴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