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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计某某与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2343号原告:计某某,男,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现住临沂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丰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总经理。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庆华,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计某某申请撤诉系在自己权利范围内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364元减半收取7182元,由原告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正堂审 判 员  马善芳人民陪审员  李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侯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