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4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成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4民初170号原告:成某,女,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康县。被告:冯某,男,1966年6月4日出生,住康县。原告成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向其同居成年亲属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付于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冯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被告冯某以建房资金紧张为由,向我借款10000元,后多次找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只于2015年6月23日出具书面借据一张,现在都联系不上被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冯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原告成某借款10000元,并约定2015年底归还,双方未约定利息,后原告成某多次向被告冯某催讨借款,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对原告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冯某未出庭质证。由于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冯某以建房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成某借款10000元。后原告成某多次找被告冯某催讨借款,被告冯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只于2015年6月23日出具书面借据一张。本院认为,原告成某与被告冯某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成某按照约定借给被告冯某10000元,后原告成某向被告冯某多次催讨借款,被告冯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被告冯某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成某主张要求被告冯某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长卫代理审判员 辛文平人民陪审员 梁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胡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