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少聪与杨荣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聪,杨荣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565号原告:杨少聪,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彬,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森辉,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荣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锦,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少聪与被告杨荣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杨少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少聪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少聪撤诉。案件受理费2171元,减半收取计1085.5元,由杨少聪负担。审判员 姚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玲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