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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少聪与杨荣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聪,杨荣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565号原告:杨少聪,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彬,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森辉,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荣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锦,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少聪与被告杨荣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杨少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少聪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少聪撤诉。案件受理费2171元,减半收取计1085.5元,由杨少聪负担。审判员  姚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玲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