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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溧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茂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溧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徐茂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22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溧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78897-7,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大街9号中国银行大厦五楼。被执行人徐茂银,男,1979年5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溧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茂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徐茂银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208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卞卫明审 判 员  戴祖庆审 判 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