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恢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358张顺与南通市华通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南通市华通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恢358号申请执行人张顺,男,199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南通市华通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郭园镇蒲黄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生。本院在执行张顺与南通市华通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