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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周某诉刘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汽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信阳市某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02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信阳市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6)豫15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信阳市某公司、刘某、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查封期间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灭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廖 毅审判员  孙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