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周某诉刘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汽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信阳市某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02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信阳市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6)豫15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信阳市某公司、刘某、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查封期间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灭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廖 毅审判员 孙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