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明琼与被告李恩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琼,李恩荣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647号原告:郭明琼,女,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恩荣,男,身份证号。原告郭明琼与被告李恩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郭明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明琼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五��二日书记员 王子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