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彭勇与陈卫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勇,陈卫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086号原告:彭勇,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卫东,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彭勇诉被告陈卫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彭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勇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师先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康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