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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羊群、刘素珍等与张敬涛、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羊群,刘素珍,李趁静,张敬涛,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羊群,男,1955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刘素珍,女,1953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趁静,女,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敬涛,男,1991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864228-4。本院在执行李羊群、刘素珍、李趁静与张敬涛、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张敬涛、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敬涛、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曲阳县宏瑞出租客运有限公司的存款2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