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史某与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275号原告:史某,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徐某,男,47岁,汉族,个体,住敖汉旗。被告:刘某,男,42岁,汉族,个体,住敖汉旗。原告史某与被告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负连带责任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徐某于2011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1枚,未约定利息和给付时间,被告刘某为原告的债权提供保证人担保,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总是支托,至今未能给付。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负连带责任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史某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