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献奇、安阳市百亚伦金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献奇,安阳市百亚伦金属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李艳丽,李献奇,安阳市百亚伦金属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李艳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献奇,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百亚伦金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龙康大道中段路北产业集聚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506000008795。法定代表人:张仲喜,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龙康大道中段路北产业集聚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506000008256。负责人:靳喜庆,职务:经理。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丽,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上诉人李献奇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百亚伦金属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李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献奇于2017年5月2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献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献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献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毛晓燕审判员 闫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