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福华欣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天津福华欣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022号原告: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号海口保税区7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张乾荣,总经理。被告:天津福华欣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新环路与华兴道交口福建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任翠芳。原告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福华欣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404000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以应付404000元为本金,自逾期支付货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两台整流变压器、4台干式变压器,用于“天津华恒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合同总价款1308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分批次向被告发货,被告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均签署了《货物验收单》。截止2017年1月5日,被告仅支付了904000元货款,尚欠404000元逾期未付。为此,原告向被告催要,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天津福华欣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天津福华欣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承德道3号A区平房xx号,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河东区新环路与华兴道交口福建大厦XX室,因此本案应当属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秦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