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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4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朝强与赵哲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强,赵哲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329号原告:刘朝强,男,28岁,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赵哲楠,男,21岁,住北京市海淀区。刘朝强、赵哲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刘朝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朝强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刘朝强负担。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