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4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朝强与赵哲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强,赵哲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329号原告:刘朝强,男,28岁,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赵哲楠,男,21岁,住北京市海淀区。刘朝强、赵哲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刘朝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朝强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刘朝强负担。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