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7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杜庆德与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兽医站、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德,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兽医站,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551号原告:杜庆德,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兽医站,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符太文,站长。被告: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园中村110号。法定代表人:邵显洪,经理。原告杜庆德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兽医站、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本案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诉讼请求申请,将其诉讼请求数额由1万元变更至593400元。后原告再次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其诉讼请求数额变更至1万元。2017年5月2日,原告杜庆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庆德负担。审判长 胡乃江审判员 陈勤早审判员 刘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邸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