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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7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杜庆德与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兽医站、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德,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兽医站,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551号原告:杜庆德,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兽医站,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符太文,站长。被告: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园中村110号。法定代表人:邵显洪,经理。原告杜庆德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兽医站、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本案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诉讼请求申请,将其诉讼请求数额由1万元变更至593400元。后原告再次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其诉讼请求数额变更至1万元。2017年5月2日,原告杜庆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庆德负担。审判长  胡乃江审判员  陈勤早审判员  刘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邸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