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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4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丁飞飞与江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飞飞,江纯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4747号原告:丁飞飞,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江纯兰,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丁飞飞与被告江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飞飞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丁飞飞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飞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飞飞负担。审 判 长  蒋树良审 判 员  骆永华人民陪审员  王明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