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4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丁飞飞与江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飞飞,江纯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4747号原告:丁飞飞,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江纯兰,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丁飞飞与被告江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飞飞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丁飞飞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飞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飞飞负担。审 判 长 蒋树良审 判 员 骆永华人民陪审员 王明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