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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新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4123号原告深圳市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路泰和花园一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5085W。法定代表人林伟光。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易某,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系公司员工。被告曾某某,女,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8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彦(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