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7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红兵与武汉华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兵,武汉华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27民初1321号原告:刘红兵,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弥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芳,云南八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华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武汉市东湖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4幢9层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卫平,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雨,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红兵与被告武汉华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红兵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兵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忠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龙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