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曾刚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刚,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3月2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8日10时50分,被告人曾刚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搭乘42名乘客行驶中被三台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现场查获被告人曾刚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超员搭乘42名乘客。经查,被告人曾刚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5人,实载42人,超员17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曾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10时50分,被告人曾刚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被三台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超员搭乘42名乘客。经查,被告人曾刚驾驶的川B493**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5人,超员17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证人尹健霖、周英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查获视频资料、被告人曾刚供述等证据证实,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刚违法交通安全法规,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刚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爱珉人民陪审员  廖衍银人民陪审员  蔡红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裴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