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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召鞥与被执行人蒋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召鞥,蒋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96号申请执行人曹召鞥,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被执行人蒋毅平,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召鞥与被执行人蒋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毅平的工资账户已经被另一案件进行了财产保全,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