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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某1与张某、赵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张某,赵某2,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432号原告:赵某1,男,1975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赵某2,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祥,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某,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祥,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赵某1与被告张某、赵某2、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赵某1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丽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