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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何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52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通顺路与北二环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蔡 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艳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