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敏与杨晓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杨晓,遵义大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424号原告:王敏,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敬国,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晓,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三人:遵义大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龙坑镇黔北国际汽车博览城。法定代表人:唐吉昌。原告王敏诉被告杨晓、遵义大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敏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渝HPRX**小型轿车(价值92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敏于2017年5月2日以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为减少诉讼时效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敏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原告王敏已预交),由原告王敏负担。审判员 彭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