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立伟抢劫、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9刑初221号公诉机关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伟,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玉田县。因涉嫌抢劫、抢夺于2016年9月26日在公安蓟州分局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张立伟被控抢劫、抢夺一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长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夺罪被告人张立伟于2016年7月26日、9月14日在蓟州区抢夺手机两部、现金100元。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938.96元。其中:于2016年7月26日上午10时许,在蓟州区中昌南路凯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边铁路附近,驾驶摩托车抢走正在骑电动车的杨某手中的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068.5元。于2016年9月14日17时许,在蓟州区别山镇秀金屯村电厂铁道桥下,驾驶摩托车抢走正在骑电动车的李某手中的步步高vivoY35手机及100元现金,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70.46元。被告人张立伟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部分赃物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二、抢劫罪被告人张立伟于2016年9月16日18时许,在玉田县鸦鸿桥镇外环大桥小冯庄村路段附近,驾驶摩托车别停正在骑电动车的田某1,持刀威胁,抢走田某1三星S6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000元,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张立伟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赃物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立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夺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对指控其犯有抢劫罪不供认。辩解,三次都是抢夺,在玉田县抢那起也没有停车,是在行驶中,没有使用工具,没有殴打和恐吓,是趁不注意抢走的,不是抢劫。这次也没有1000元现金。经审理查明,一、抢劫2016年9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张立伟戴鸭舌帽、戴口罩驾驶摩托车,在河北省玉田县鸦鸿桥镇外环大桥小冯庄村西大埝路段附近,别停正在骑电动车的田某1,持刀威胁,抢走田某1装在衣服口袋的三星牌S6直板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000元,经玉田县物价局价格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赃物手机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二、抢夺2016年7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立伟在蓟州区中昌南路凯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边铁路附近,驾驶摩托车抢走正在骑电动车的杨某手中的苹果6土豪金手机一部,经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068.5元。2016年9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张立伟在蓟州区别山镇秀金屯村电厂铁道桥下,驾驶摩托车抢走正在骑电动车的李某手中的步步高牌vivoY35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00元,经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70.46元。案发后,被害人李某的手机已收缴并发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1、被害人杨某陈述,2016年7月26日10时左右,我从管城村我家出来,经过立交桥下到开发区农业银行去取钱,回来的时候过完立交桥北边桥洞子的时候,我一边骑车一边用手机打电话,刚挂完电话,从我后边来了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一把就把我手机给抢走了,之后那个男的就骑着摩托车从凯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边的一个东西向的道口往东跑了,我追了一会没追上,就回家报警了。我记得那个男的骑的是坤车,还戴一个乳白色的帽子。我的手机是苹果6土豪金手机。2、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9月14日下午5点左右,我骑着电动车载着我5岁儿子从开发区沿102国道去别山秀金屯我妈家,手机一直在左手拿着,走到102国道电厂一期道口铁道桥下,刚进道口,我准备拿手机看看有没有来电话,这时从左边过来一辆骑摩托的男子,头戴白鸭舌帽,上身好像是黑上衣,下身穿蓝色裤子,伸手把我手里的手机抢走,顺着国道骑摩托车向东跑了,我差一点摔倒,就赶紧骑着电动车追,追出铁道桥,他跑的太快,追不上,就停下来用另一部手机报警,过一会儿警察就来了。我被抢的手机是vivoY35手机,是白色的,手机壳里还有100元现金。3、被害人田某1陈述,2016年9月16日下午6点半左右,我从鸦鸿桥镇街里出来往小田庄我爸家走,我骑着电动车从鸦鸿桥外环大桥下来往南走不远就看见那个骑摩托车的男子了,那时候他在我后边挺远的,我当时没当回事。我骑到小冯庄村西大埝上的时候,后边过来一辆大车,我就减速靠西边骑,大车过去后,那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开始超车,他和我并排骑时,就往边上靠了我一下,我脚点地支着电动车就停那了,那个男的也把摩托车停那了,我没有看清他是从哪掏出的刀子,手一扒拉刀把,刀身就弹出来了。他把刀子比划在我肩膀子以后,就让我别出声,我害怕了,就没有喊。他看见我裤子口袋的手机了,就直接把手机拿走了,他拿手机的时候把我口袋了的钱带出点儿角,他就用眼神让我把口袋里的钱掏给他,我害怕了就掏出来给他了。他拿着钱和手机就往南走了,这时候我看见旁边有人过来了,我就喊有人抢手机了,没人理我,我就骑着电动车追,追到田庄大桥附近,就找不到那男子了,我就用另一部手机报警了。我丢的是一部三星牌S6手机,是直板曲屏的,手机后壳是金色的。被抢现金大概一千二三百元。4、证人潘某1证言证实,2016年8月中旬我买过一部苹果6手机,是金色的。我是在58同城上看到一条卖手机的消息,然后我联系的对方,后来在玉田县癫痫病医院东侧的一个路口见的面进行的交易。潘某1辨认向其卖手机人的辨认笔录,辨认出卖手机的人为张某。5、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6年8月中旬,其与潘某1一起到玉田县癫痫病医院东侧路口花2400余元购买一部苹果6手机的经过。后潘某1又到唐山市裕华道手机市场加了500元换了一部新的手机。陈某辨认向潘某1卖手机人的辨认笔录,辨认出卖手机的人为张某。6、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2016年8月23日中午,陈某与潘某1到其手机店以旧手机换新手机的经过。7、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张立伟是我表兄。2016年9月15、16号左右,张立伟卖给其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在10月1、2号又让张某给要走的经过。8、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我与张立伟是亲兄弟。2016年8月中旬和9月中旬,从张立伟手中收购两部手机,一部是苹果6土豪金,一部是三星S6,苹果6说好是1650元,我实际给了张立伟1500元,三星给了张立伟1000元。苹果手机在58同城上卖给一个男的,他给了2000元,三星的我一直用着,直到被扣押。张立伟被抓后,我还从高某手要回一部手机,交给了公安机关。二、书证9、公安机关调取2016年7月26日在京哈公路(102国道)抓拍被告人骑摩托车的截图。搜查张立伟住处的搜查证、搜查笔录。被告人带领公安民警辨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和照片,录像光盘。10、玉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田某1被抢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11、李某、田某1提供的被盗手机盒照片。从张某处扣押三星牌、步步高牌手机各一部的扣押决定书,手机发还给田某1、李某的发还清单。12、案件来源说明三被害人被抢后及时报警,抓获经过是公安侦查员在张某的协助下,将张立伟抓获。张立伟无前科的情况说明。涉案人员居民信息表。三、被告人口供因为手里没钱,我抢了三次手机。第一次是在2016年7月底的一天上午,在进蓟县县城南北向大道火车道桥洞附近,一个妇女一手拿手机一手扶着车把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我骑摩托车从后边将妇女手里的手机抢走了,没停车就回玉田老家了。这是一部苹果6手机,过两三天我卖给张某了,卖了1650元。第二次是在9月份的一天下午,我驾驶摩托车计划到蓟县抢手机,转了一圈害怕又回来了,沿1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蓟县发电厂南铁道桥洞下面看见一个妇女骑着电动车,左手拿一部带套的手机,我骑着摩托车追上她将手机抢走了,直接回玉田老家了,这是一部步步高手机,手机套里还有100元钱。第三次是9月中旬的一天傍晚,我驾驶摩托车从玉田鸦鸿桥镇东大埝上过,我由南向北回家,看见一名妇女由北向南骑着电动车,妇女左裤兜装着一部土豪金手机露出来有五公分左右,我驾驶摩托车掉头回来追上她从后面将妇女手机抢走了,这是一部三星手机。后来以1000元卖给张某了。步步高手机卖给高某了,但他没给钱呢。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寻找作案目标,在僻静处使用凶器威胁实施抢劫,还趁被害人不备公然实施抢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抢劫罪、抢夺罪,应予以惩处。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只供认自己实施了抢夺犯罪,不供认其实施了抢劫犯罪,对抢劫罪拒不认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对于抢夺罪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立伟退赔被害人田雅静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杨欢手机折价款人民币3068.5元,退赔被害人李素敏人民币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崔军委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