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国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丽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013号原告: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团结路。法定代表人:冯有田,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音德尔镇信用社主任。被告:国丽红,女,44岁,汉族。原告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国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根据原告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基本信息无法查找本案被告国丽红。本院认为,据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以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提供的本案国丽红的基本信息不具体明确,无法查找被告国丽红,导致案件相关文书无法向被告国丽红送达,且被告国丽红不到庭无法查清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3元,退回给原告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初文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泽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