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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康法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戴银泉、罗连英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银泉,罗连英,戴国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康法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戴银泉,男,194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丰城市。申请执行人罗连英,女,194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丰城市。被执行人戴国正,男,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戴银泉、罗连英与被执行人戴国正(2012)康法执字第775号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戴国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