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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程长征、傅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长征,傅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程长征,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傅帅,男,汉族,1996年12月6日出生,住宁津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