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侯贞姣、向文凯等金融借款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侯贞姣,向文凯,肖铁,肖连平,魏曹炎,文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梅苑路西边。负责人刘清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侯贞姣��女,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向文凯,男,1967年5月9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肖铁,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肖连平,女,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魏曹炎,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文秋香,女,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侯贞姣、向文凯、肖铁、肖连平、魏曹炎、文秋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出的(2016)湘0221民初字2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按时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2016)湘0221民初字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公司债券和股权,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范笃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