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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0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沙某申请执行临沧市华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云南临沧市赛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某,临沧市华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云南临沧市赛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沙某,男,傣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临沧市华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工业园区东片区A区。法定代表人刘文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云南临沧市赛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工业园区东片区A区。法定代表人李光灿,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沙某与被执行人临沧市华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云南临沧市赛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云0902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临沧市华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云南临沧市赛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执行费355元。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临沧市华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云南临沧市赛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正在执行或依无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且房产已设定抵押,暂未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目前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人权利未受偿,执行费未交纳。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应群审判员  张绍强审判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星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