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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敦化市顺通汽车贸易物流有限公司与王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顺通汽车贸易物流有限公司,王万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785号原告:敦化市顺通汽车贸易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清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伟,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亮,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万才,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顺通汽车贸易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自然身份信息和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和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此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敦化市顺通汽车贸易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元,退还原告敦化市顺通汽车贸易物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何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