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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235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某,昌图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微微 百度搜索“”